各院系: 按照市教委和银行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工作布置如下: 一、学生于2008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系提出贷款预申请(对提出预申请的学生,院系要提醒学生准备好贫困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困难原因、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并经县区级民政部门盖章确认); 二、各院系统计预申请学生名单后填报《2008-2009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于2008年10月16日将根据申报学生人数向各院系发放贷款申报资料; 四、各院系发放学生填写申报材料,并将系部初审通过的学生资料于2008年10月22日上交学生处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将审核上报的学生材料,并将通过学院审查的学生材料于2008年10月25日交银行复审; 六、银行复审通过后将根据其工作安排向符合贷款条件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中心 2008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