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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

 

为培养读者爱书观念和借阅道德,保障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利书刊的正常流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读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图书馆借阅的各类文献(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光盘等)出现损坏、丢失,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赔偿。

第二条 逾期违约金规定

(一)读者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过一天图书馆将对读者核收逾期违约金0.10元。

(二)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超过两周按逾期处理(违约金从开学后第三周起计算)。

第三条 破损赔偿规定

(一)读者借书时,遇有勾划、破损、缺页时,应在柜台处加盖“划”、“损”、“缺页”章。否则,还书时发现勾划、破损情况,按污损图书处理。

(二)读者在书刊上如有涂抹、勾点、污损、撕毁等情况,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原书刊价格(原书刊价格不能查明的由本馆估价,下同)付20-100%赔偿金。

(三)如损坏程度较严重,需加工整修才能流通的,平装书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精装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10元,影印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 

(四)撕页,视情节给予图书原价的2-5倍赔偿。

第四条 遗失赔偿规定

读者遗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以版本相同的原版书(刊)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否则,按以下规定赔款:

(一)教学专业参考书,按原价的3-8倍赔偿;

(二)196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三)1966年至7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

(四)1976年至198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五)198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六)遗失套书中一册,按整套书原价的2-3赔偿。

第五条 报刊赔偿规定

报刊遇有勾划、破损、缺页、遗失时按该报刊订购费的3倍赔偿。如属合订本,另加装订费。

 

相关文件

1.《图书馆书库管理办法》

相关记录

1.图书借阅记录

2.图书损坏、丢失、赔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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