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图书馆图书借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阅证办理及管理 (一)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持本人工作证、退休证、一张一寸照片在图书馆流通室办理。 (二)本院学生持本人学生证、一张一寸照片(新生班级以班为单位)在图书馆流通室办理。 (三)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一经发现,借阅证没收,不再补发,并予公告。对盗用、伪造借阅证者,给予处罚。 (四)在院学生及教职工,如借阅证丢失应立即到在图书馆流通室挂失,自挂失之日起一周后持本人证件方可补办,并交纳工本费5元。 (五)在校学生及教职工离校时,必须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还清所借书籍,注销借阅证。 第二条 借书数量 (一)本馆借出的图书以一般图书为限。字典、手册、图册、工具书等只供在馆内查阅,一般不外借。 (二)为首先保证教学和学生参考用书,每个读者的借数量规定如下: 教师、行管人员 15本 学生 5本 离退休人员 5本 第三条 借还书期限 (一)为提高图书利用率,加速图书流通和防止遗失,要求读者用完即还,再用再借。 (二)师生借书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确因教学需要可来馆办理续借手续。对逾期未还的书籍,每本书每超一天交纳1角的违约金。 第四条 借阅办法 (一)读者凭借阅证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代借图书。违者―经发现,借阅证没收,不再补发。 (二)非本馆读者借用书刊,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经学院图书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并收取一定的押金。 (三)本馆采取微机借阅管理,读者通过微机检索所借书籍,按要求写在小纸上交管理人员,所借图书经过工作人员在微机上录入,完善手续,方可借出图书。 (四)书库只供教师开架借阅,进库者必须先登记,读者不得携带个人书刊或提包类物品入库。 (五)学生课程(或毕业)设计需借用工具书、参考书,由指导教师提前一周交来借书清单和数量,待工作人员配好后,由班学习委员负责来馆办理集体借书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六)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本馆有权通知调回借出图书。 (七)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退休或代薪留职等必须事先还清所借书籍,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八)读者对所借书籍要爱护使用,如发现在书上有勾划,涂写,撕页或丢损,则按本馆的《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处理,未完清手续前暂停借阅。 相关文件 1.《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制度》 2.《图书馆文献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相关记录 1.《借阅证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