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08届毕业生户口的正常迁移,根据公安部对户籍管理的规定,现将办理户口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户籍迁回原籍地的,持本人毕业证即可到谢家湾派出所办理。 二、户籍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除毕业证外还需要本人报到证。(注:报到证上派往地应是工作单位) 三、户籍迁至托管中心的,凭托管中心盖有印章的书面协议到谢家湾派出所办理。 另:据市教委渝教学毕[2006]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开始,对自主就业或未就业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学校不再承担毕业后的托管义务,户口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或迁转至原籍,或迁转至申请托管的部门。 注意: 1、户口迁移证不是户口,只是经公安机关签章,户口从甲地到乙地工作流程中的户口移动手续,迁移证必需到迁往地派出所入户后,进入公安机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常住户口,才算落户。 2、据公安部统一规定,户口迁移证有效限期为一个月,限期内未按时到迁往地办理入户手续的,迁移证作废,其相应后果自行承担。 保 卫 处 二○○八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