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市教委《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渝教学[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评选表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市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表彰的资格和条件 院级: (一)资格条件: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品行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获校级及其以上优秀表彰不少于一次。 2、成绩优良(获一等奖学金一次或两次及以上二等奖学金)。 3、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和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或在市级以上竞赛(比赛)中获的名次者优先。 市级: (一)资格条件: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含考试、考查科目)均无补考(实行学分制的,无重修课程);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平较高。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获得校级优秀大学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和行业工作的,应优先评选。 二、评选表彰的程序及时间 1、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由学生处组织开 展)。每学年一次,本次评选表彰推荐的相关材料应于4月9日前经院、系部报送学生处,逾期不报按自动弃权处理。 2、优秀毕业生由各系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学 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3、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的,由学院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4、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本次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一并评出。 三、评选表彰要求 (一)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 宁缺毋滥,坚决杜绝评选表彰和推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推荐为优秀的毕业生,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推荐审批表,一式两份,用A4宋体小四号字打印上报,同时附上软盘或发电子邮件。推荐、审批表中的相应栏目内填写明确意见,并由系部负责人签名,加盖系部公章。系部应对审批表中的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推荐为优秀的毕业生,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等,由学院审核后,进入学生档案。 四、推荐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各系部按应届高职毕业生人数的10%进行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各系部按应届高职毕业生人数的1%进行推荐。 附件:《名额分配表》、《市、院级推荐审批表》 联系人:谭力、陈光洪 电 话: 68823535 学生工作部(处)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