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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8-03-27 10:46:27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 10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     (含四级)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副院级
普通舱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可乘坐飞机(原则上副院级可批往返,其余人员只能批单程)。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二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当地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同职级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自理。
(二)住宿报销标准: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含四级)可住宿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单人住宿一标准间。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学院迁空港校区后,中餐按误一餐报一餐补助方式,其标准为:每餐16元(对方有接待的不报销中餐补助)。
(二)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三)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四)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或交纳会务费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
第四条  公杂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院级、副院级每人每天3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二)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需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三)、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六条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二)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三)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以及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上条规定报销旅费。
     (四)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七条  其他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需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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