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内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了创造良好的校园空气卫生条件,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学院倡导校园内不吸烟。 根据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渝府令〔1998〕18号),学院决定在校园内以下场所禁止吸烟: 1、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 2、图书馆(阅览室)、医疗室; 3、学生宿舍; 4、会议室。 全院师生员工应当制止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者,将在教职工考评和学生评优奖励中作为不良因素予以考核。 本决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