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阳光招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办法》,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工作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院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应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有利于学院选拔合格考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第五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人员要研究招生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学习招生业务知识,掌握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在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六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督促招生部门及时整改。 四、接待和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八不准、六公开”制度的贯彻实施。 “八不准”具体是: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谋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具体是: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学院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第八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单独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纪检监察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二、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单独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纪检监察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的招生工作会议; 三、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对单独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单独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经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招生计划; 四、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单独招生录取期间,如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院招生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单独招生纪检监察人员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单独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