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正当权利,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 取得学籍的在校高职和成人大专学生。 第二条 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评定、发放。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必修课、限选课各科平均成绩≥75分或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三)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排名前1/2;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或体育健康标准为“良好”及以上; (五)修满素质拓展规定学分。 第四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参评学生操行必须为“优秀”,按在校生人数的3%评定,一学期500元/人; (二)二等奖学金参评学生操行必须为“良好”及以上,按在校生人数的10%评定,一学期200元/人; (三)三等奖学金参评学生操行必须为“良好”及以上,按在校生人数的20%评定,一学期100元/人。 第五条 评定方式及程序 (一)各系可采取:同专业按比例、同年级按比例、同年级同专业按比例及全系按比例通评等方式进行评定; (二)各等级符合评定条件的人数超过比例规定人数时,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择优评定; (三)班级推荐系部初审,评定结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欠费学生在校期间所获的奖学金,在冲抵所欠学费后,有节余的予以发放。 第六条 附则 (一)评定成绩依据学生上期成绩。 (二)实行澳模式教学的班级参照执行。 (三)评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