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和推进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规范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财务、纪检、审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国家、部委有关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定期审计,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是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顺利推进。 第二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依据 1、教育部、财政部“教高[2007]12号”文件有关规定; 2、《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有关要求; 5、国家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方式 项目资金的监督工作采取以下方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其中个别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对重大项目采取重点督察。其具体监督方式有: 1、参与各项目申报的审查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的论证及会议;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审核有关规定、协议、合同文件等资料及执行情况; 3、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情况总结; 4、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教育部所颁布《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学院在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2、是否执行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有关规定; 3、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有无将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的问题; 5、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6、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7、有关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严格审批程序; 8、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拨付款项,有无虚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 9、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监督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10、其他违纪问题。 第五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学院设立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学院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组 长:邹 渝 副组长:徐 健 成 员:张明海、陈 涛、张 波、王永健 学院项目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 办公室主任:张明海 第六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1、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是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对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审的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建立健全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各级项目资金使用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负责制;对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5、每月财务处与示范办核对总体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每年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制决算报表,附上建设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文字说明,并按规程报核报审报送和存档。 第七条 对违规违纪的处理。 在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等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发现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将按组织程序对其进行党纪和政纪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