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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文件精神和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连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同提交所在院系。

  (二)民主评议:各班(专业)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或本专业)总人数的10-15%。),负责本班(专业)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评定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二个档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说明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

  (三)院系评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院系根据评议结果及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时间安排

  (一)1030日前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如果是学生干部要注明所担任的职务。纸制文档加盖公章备案,电子文档通过发送 yg11010911@tom.com上报。

  (二)1025?C31日,请各二级学院给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安排布置此项工作。

  (三)1112?C25日,各二级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开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经公示后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表格按班级装订存档备查,编制《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附件3)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制汇总表加盖公章备案,电子文档通过发送yg11010911@tom.com上报。

  (四)1126?C1131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认定材料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相关信息录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成为我校认定的2007-200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相应资助。

  五、各二级学院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以后,应及时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每学年更新并上报一次,具体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六、为了切实做好2007-200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院系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定,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附件: 附件1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2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xls    

 

 

                        学生工作处

                       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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