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各函授辅导站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一)各函授辅导站对外使用的印章由主办学校统一刻制,各函授辅导站不准私自刻制印章。 (二)印章由各函授辅导站专人负责。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各函授辅导站名义向学生收取经主办学校正式批准的报名费、考试费(仅限收据)。 (二)用于以各函授辅导站名义向主办学校报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三)用于各函授辅导站关于我院学生各类教务教学的原始表格。 (四)用于各类需经主办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各函授辅导站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表格等,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各函授辅导站站长在存底稿上签字,并经校核后方可用印。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2.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有违反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5.以各函授辅导站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6.以各函授辅导站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印章的管理 (一)主办学校授权各函授辅导站管理和使用印章,各函授辅导站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因事离岗,由函授辅导站站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三)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对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五)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六)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七)双方合同期满或因故终止合作办学,函授辅导站需将印章交还主办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