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02级及以后的脱产、函授等成人专科学生。地方学历专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继教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继教学院具体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继教学院或各函授辅导站教务管理人员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从规定报到之日起,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继教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办妥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继教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在读期间被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包括因病、因工等),在我院次年有相同专业及学习形式的前提下,可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如不按时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生、学籍、教务管理人员及时组织各班主任,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各项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并填写新生入学后的各类学员名册表、学生登记表等管理资料。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在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他人得代为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必须在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后,方能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以前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报经学籍管理人员批准后,可缓期注册。缓期的计算按考勤规定手续办理。未经批准,按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办妥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各班主任应在每学年开学上课一个月以内,将学员注册名册表报学籍管理人员处。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本规定参照学院学籍异动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1.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继教学院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成教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继教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发展,必要时继教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学籍、教务管理人员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l.院内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籍、教务管理人员组织审查并统一考核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2.院内学生转入其他学校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经学籍、教务管理人员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转入学校同意;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转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的第一周,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l.专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者。 3.应作退学处理和勒令退学处理者。 4.没缴清相关费用者。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者,已学的原专业相同教材、相同大纲、相同要求的课程,可以书面向继教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申请免修。 第六章 休学、停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因病治疗时间达一学期行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报经继教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可以向继教学院书面申请停学与保留学籍。 1.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学生,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报教务管理人员批准后,可以作停学处理。 2.停学至少以一学期为限期,最多累计不超过二年。停学时间不计入该生的有效学习年限。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参军,继教学院将保留该生学籍,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立即向继教学院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继教学院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管理人员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凡服役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不与复学。 4.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者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休(停)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需因病休学,出具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的病休建议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学籍、教务管理人员办理、备案。 2.因其它原因休(停)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学籍、教务管理人员办理、备案。 3.学生休(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继教学院。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书面申请复学时(同时附上本人原休学文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继教学院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和证明,经所在班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向学籍、教务管理人员提出复学申请,凭同意复学的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3.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原则上,学生复学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四门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连续两学期有六门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停)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校期间二年制学生累计超过五年,三年制学生累计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累计超过七年者。 3.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者。 5.经过继教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由家长(或监护人)出具书面意见者。 第十九条 对达到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条件的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经学生本人在退学处理前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学籍、教务管理人员审核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给予该生一次转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学习的机会。若在此后就读期间一学期补考课程累计有三门次及以上或就读期间累计五门次,必须退学。此类学生除按照转入年级专业交纳学杂费外。须另外一次性地,向学院交纳重复培养费。 第二十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班主任提出建议,向学籍、教务管理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生、学籍、教务管理人员共同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继教学院发文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接到退学文件后的三日内必须离校。 2.退学和因其它原因而处理离校的学生,须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户口原籍)。 3.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陪送。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文件,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5.对未经继教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继教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文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分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某一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继教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上报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核准,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若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凡在课程考核或继教学院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经核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不得消毁。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多方面。 第二十八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育、智育、体育合格,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规定参照学院学籍异动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习期满,若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2年内,可书面申请回校参加未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所有未合格的课程经补考合格后,在每年的3月换发毕业证书。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以实际换发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凡无学籍或欠费的学生不颁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学生和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继教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或学习证明文书。 第九章 附纲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结业证等证书等遗失,主办学校不予补发,只出具有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