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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秉承“求索”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求真务实,严谨治学,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凡取得全国成人高考正式学籍,并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须持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说明原因。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包括在3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学院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复核,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若新学年无本专业,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合格或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学管理部门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确因家庭困难的学生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和暂缓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与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五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课教师根据班级学生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情况记入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规定学时数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业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考勤、作业、测验等结果为依据,占总评成绩的40%。考查课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完成的作业、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行的鉴定(简称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不合格的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重修课程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同一层次课程听课,并按该课程的要求完成教学环节,参加考试。重修安排确有困难的,可通过自学,于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指及格以上)不满意者,可申请在该门课程下一轮次考试时重考,重考成绩较前次考试成绩高者,可以重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

第二十五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应与该门课程的下一轮考试同堂同卷进行,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记“0”分。以后视其表现,由教学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重新学习和考试机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确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转专业或转学应在第一学年内办理,所转要求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学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含六周)者,须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三十一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10个工作日内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须按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且未修完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六节 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标准学制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学业,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不属于处分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教学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研究决定,由学院院长签发退学决定书,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学生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回校考试或补作实践性教学环节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必须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学年及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给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院查阅有关档案,经教学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院长接待日、院长信箱、学生代表提案、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学院按校纪校规对相关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等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课外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院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实践意识,补充学生个人经费。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适时提供部分岗位。

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各相关二级办学单位可以结合本校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自愿捐赠款项设立各类优秀学生奖(助)学金,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评先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学生操行评定结果作为学年总结鉴定和各类奖项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生操行评定结果及各类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即: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二级办学单位还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查。

第六十八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批准之后,二级办学单位还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查。

第六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限为310个月。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实际表现,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者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第七十一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并由学校出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学院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应当认真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且不得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告知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691日起施行,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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