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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效能显著的工作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重庆市教师日常行为准则》试行办法,遵循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规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辅导员是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系具体管理,全面负责一个或多个班级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教育工作的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是学院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辅导员在培养学生的全过程中,既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院教育管理指导思想的执行者,同是又是学生班级的领导者、教育者和组织者,具有塑造学生正确的政治灵魂的重要作用,凝聚班集体的核心作用,以及树立良好班风的主导作用。
       第三条、学院坚持高起点选聘、高品位培养、严要求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班主任、辅导员队伍的有效运行机制、培养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专兼职结合的班主任、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班主任、辅导员任职条件、聘用原则及聘任办法

      第四条、班主任、辅导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过硬,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
      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尚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工作态度严谨,能吃苦,讲效率,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懂得新形势下思想政工作和班级日常行政管理的基本方法。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管理干部。

      第五条、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主要选聘教学一线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选聘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行政管理人员,还可选聘身体健康,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离退休教师,选聘采取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班主任、辅导员选聘原则:兼职班主任以教学班为单位每班聘用一名;专职辅导员按200名学生或3―4个班配备一名。                                          
     第七条、班主任、辅导员选聘工作的程序:各系根据本系学生数和班主任、辅导员聘任条件自主选聘(可跨系选聘,必要时学院可下指标),并将选聘结果报学生处、人事处备案。班主任、辅导员聘任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三章  班主任、辅导员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班主任、辅导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素质教育,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制定班级工作计划,确定班级工作重点,确定班级管理目标,建立
严谨、规范、合理的班级管理制度,创造健康向上的班级教育环境,帮助学生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促进班集体建设。
       三、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成才就业等思想政治教育。要特别对学习、生活、经济、纪律意识困难的学生更多关心、帮助、教育和管理,并注意作好相关记录。
       四、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教育学生重视实践技能锻炼,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职业意识、国际意识和敬业精神。
       五、加强班风建设,教育学生模范的遵守校规校纪,及时教育和处理学
生中出现的违纪现象,作好安全和稳定工作,处理学生突发、偶发事件,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
       六、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按照学院党、团组织要求,抓好班级党团建设,发挥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带头示范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七、组织协调各种教育资源,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八、保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联系,通过书信、电话、座谈、走访等方式,及时收集、反映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并注意作好记录;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九、做好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各种评比、鉴定及奖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就业等各项工作。
      十、认真学习学生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理论,钻研学生班级管理业务,
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管理经验,积极撰写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文章。
      十一、认真完成各系下达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任务,认真审核学生班级
上报的有关材料并及时上报各系。
       第九条、班主任、辅导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做到:熟悉所带班级每个学生基本情况,建立特殊学生档案,每周至少2次深入学生宿舍或班级、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干部会,每学期至少指导学生开展2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或团日活动,与所带班级任课教师联系2次以上。

第四章   班主任、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及待遇

       第十条、班主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学生处与各系双重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由各系建立班主任、辅导员档案并做好记载工作。
       第十一条、班主任、辅导员的考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牵头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客观性、可比性、导向性和量化的原则,采取班主任、辅导员自身工作情况与班级管理效果情况等考核指标,对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按月考核,学期分评、学年总评。
       第十二条、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分解为工作态度(20分)、工作作风(30分)、工作绩效(50分)三个部分,量化总分:100分,具体办法参考《班主任(辅导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月班主任津贴、考核工资发放的依据,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凡在任期内未按规定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的,不能晋升职称(职务);凡不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非正常原因而被调整、撤换者,不能晋升职称(职务)。
       第十四条、班主任、辅导员不履职责,如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系可以将给予解聘。
      1、不深入班级关心学生学习、生活、造成学生意见很大,对班主任、
辅导员工作诸多不满意者;
      2、学期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考核为不合格者;
      3、因班主任、辅导员个人品行、能力等原因,不宜再担任班主任工作
者;
      4、因失职、渎职造成班级较大事故者。
      第十五条、班主任、辅导员待遇:
      1、专职辅导员按学院有关人员聘用办法发放;兼职班主任学院每月每人按规定标准下拨,由各系当月考核发放。
      2、学生工作系统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辅导员,按照各系班主任、辅导员数的10%的比例,由系部推选,学院审批。在此基础上推选五名班主任、辅导员为学院“五佳班主任”,由学院颁发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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