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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听课制度


为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管理,促进教师业务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每学期相互听课,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学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实施教学听课和评议

、工作内容和要求

() 、院级领导听课不少于6学时;处、系、部领导和教研室负责人听课不少于10学时;教师听课不少于4学时。

() 、听课后,系部、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进行评议,与上课教师交换意见,帮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 、每学期半期、期末,由各系部将听课表汇总并交教务处备案。

()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听课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 、教师听课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卡;学术委员会成员听课后应认真填写专用听课表。教学督导室听课填写专用听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