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了加强学院教学秩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 、学生的管理 1 、学生应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的规定按时到教室、实验室、实训室上课。 2 、由于实验、实训安排原因造成分批上课时,未做实验;实训的学生也应按时到班上或图书馆上自习。 3 、在正常行课时间内,课表上未安排课程的上课时间为自习课。由教务处调、停课的时间里,如无别的课时,改为自习课,学生也应按时到班上或图书馆上自习。 4 、当天迟到、旷课、早退的学生应按系、部要求主动接受教育。 5 、学生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以备查。未带证件者,需查实身份后,方能进入教学场地。 6 、对每周迟到、早退、旷课累计2次的学生,各系部应给予警告处分。 7 、对每月迟到、早退、旷课累计4次及以上的学生,各系部准备材料报学生处,由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 、对不接受教师教育的学生,各系部应准备材料报学生处,由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根据情况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教师的管理 1、每个教师都要服从院、系的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和其它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师应按教务处排定的课表按时上课,上课前按时到达教室(实验室),作好课前准备工作。不迟到、早退、提下课、缺勤。 3、严禁侮辱、谩骂、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严禁在上课时抽烟,使用移动电话或寻呼机。 5、严禁随意调课或停课,更换上课时间、地点或教师时。确需调课或停课,更换上课时间、地点或教师时,必须填写《教师调课申请表》,按学校规定事先办理课程调度手续。并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班级。如造成学生不能按时行课,责任在教师。对停课造成的所缺课程(或环节)内容要做出妥善安排。若因公、因病、因事连续缺课10学时以上者,由系部安排合适的教师代课。 6、课堂语言要文明、规范。1954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1954年元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尽可能使用普通话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准宣扬不健康的思想和违反政治原则的言论。 7、课堂教学要求教师站立讲授,姿态端正;上课过程中严禁吸烟、使用传呼机和手机,上课前要将传呼机和手机关闭。 8、由于实验、实训安排的原因造成分批上课时,教师应安排好余下学生到教室或图书馆上自习。 9、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在任课班级出售或代销教材、参考书、磁带或磁盘等,或进行其它经营性活动。 10、教师必须认真做好课前考勤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 、系部的管理 1、教学质量的监管是系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应加强对教师的教书育人、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育。加强对学生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育,作好教师课前考勤工作的检查。 2、各系部主任应不定期的到教室、实验室、实训室进行教学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报教务处。 3、各系部每天早上8:15分应派出一位干事参与对本系学生的考勤,并及时协调、处理现场问题。 4、根据教务处每天的反馈信息对当天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集中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5、本系学生的出勤率将作为系、部管理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并纳入评优活动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