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各二级部门资金(创收分成,奖励返还、管理费等学院政策允许或给予的合法集体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以达到“合法收入、合理支出、分配公平、财务公开、运作规范”等目的,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一、各部门须明确部门资金的记账人员和出纳人员,实行钱、账分管。部门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账目。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收入的管理,合法取得收入。各项收入须填写“缴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具实记账,并注明收入来源。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支出的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一支笔”负责其资金支出的审批(其中200元及以上的支出需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支出发生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或者“发放清册”等报销单据,并附原始凭证。 四、部门收入、支出的凭证应该编号,可在“缴款单”右上角按“收字第1号”、“收字第2号”顺序编号,在“费用报销单”或“发放清册”等报销单据右上角按“支字第1号”、“支字第2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作为部门资料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二年备查。 五、各部门记账人员以“现金日记账”格式记账。记账时应完整登记“年、月、日”、“凭证种类”、“凭证号数”、“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事由摘要”等内容。 六、各部门资金的记账人员和出纳人员应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保证钱、账相符;每学期向本部门人员公布一次账目。账目公布程度应达到收、支、余的总额让全体人员心中有数,其中大项收、支应明细公布,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 七、凡属由部门进行分配的工资性收入,总额必须分配到人头,不能截留;管理收入、奖励返还、创收分成等收入,应按部门分配支出办法进行。其中,部门用于业务接待的应酬支出金额,其总额不得超过这部分收入的20%。 八、各部门必须在群众讨论的基础上,本着调动本部门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指导思路建立完善本部门自有资金内部分配支出办法,使其部门资金使用管理“有法可依”。 九、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学院组织的纪监、审计、财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院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十、部门第一负责人离任时,分管领导要进行财务监交。 十一、各部门必须遵照以上规定对部门资金进行管理与运作。若有违反,引发矛盾,出现漏洞,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