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的基本方法 防盗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惟一可靠的方法。物防,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防护措施。而技术防范,则是可即时发现入侵、能够替代人员守护且不会疲劳和懈怠可长时间处于戒备状态的更加隐蔽可靠的一种防范措施。对于大学生来说,最重要的是做好教室和学生宿舍的防盗工作,保护好自己和同学的财物。这不仅是个人的事,而且也是全宿舍、全班乃至全校学生共同关心的大事。 学生宿舍和教室的防盗工作,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最后离开教室或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要怕麻烦。同学们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窗、随手锁门的习惯,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②不要留宿外来人员。大学生应该文明礼貌、热情好客,但决不能只讲义气、讲感情而不讲原则、不讲纪律。如果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就等于引狼人室而将会后悔莫及,这种教训是惨痛的。 ??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办法 ―旦发生盗窃案件,同学们一定要冷静应对: ①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不得翻动现场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丢失。这对公安人员准确分析、正确判断侦察范围和收集罪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发现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同学进行堵截,力争捉拿。 ③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客观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 ④如果发现存折被窃,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 ??校内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段 ①假冒身份,流窜作案――诈骗分子往往利用假名片、假身份证与人进行交往,有的还利用捡到的身份证等在银行设立账号提取骗款。骗子为了既能骗得财物又不暴露马脚,通常采用游击方式流窜作案,财物到手后即逃离。还有人以骗到的钱财、名片、身份证、信誉等为资本,再去诈骗他人、重复作案。一个学生为了得到 50元的好处费,把身份证借给他人,结果该身份证被犯罪分子用于作案。该同学差点为了50元钱而背上黑锅。 ②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和出国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某高校应届毕业生丁某为找工作,经过入托人再托人后结识了自称与某公司经理儿媳妇有深交的哥们儿何某,何某称“只要交800元介绍费,找工作没问题”,谁知何某等拿到了介绍费以后便无影无踪了。 ③真实身份,虚假合同――利用假合同或无效合同诈骗的案件,近几年有所增加。一些骗子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受骗。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事先没有完备的合同手续,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往往时间拖得很长,花费了许多精力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④借贷为名,骗钱为实――有的骗子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以高利集资为诱饵,使部分教师和学生上当受骗。个别学生常以“急于用钱”为借口向其他同学借钱,然后却挥霍一空,要债的追紧了就再向其他同学借款补洞,拖到毕业一走了之。 ⑤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教师、学生“识货”经验少又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而使师生上当受骗。更有一些到办公室、学生宿舍推销产品的人,一发现室内无人,就会顺手牵羊、溜之大吉。 ⑥招聘为名,设置骗局――随着高校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学生分担培养费的比重逐步加大。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勤工俭学已成为大学生谋生求学的重要手段。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这一机会,用招聘的名义对一些“无知”学生设置骗局,骗取介绍费、押金、报名费等。某高校几位学生通过所谓的“家教中介”机构联系家教业务,交了中介费后,拿到手的只是几个联系的电话号码,其实,对方并不需要家教,或者是“联系迟了”,但要想要回中介费是绝对不可能的。 ⑦骗取信任,寻机作案――诈骗分子常利用一切机会与大学生拉关系、套近乎,或表现出相见恨晚而故作热情,或表现得十分感慨以朋友相称,骗取信任后常寻机作案。诈骗分子何某在火车上遇到某高校回家度假的学生杨某,交谈中摸清了该生家庭和同学的一些情况。何某得知杨某同班好友李某假期留校后,便返身到该校去找李某,骗得李某的信任后受到了热情款待。第二天,8个学生寝室遂被洗劫得一片狼籍,而何某却不辞而别了。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①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社会环境于变万化,青年大学生必须尽快适应环境,学会自我保护。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对于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 谋取私利;在提倡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同时,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择业和出国;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上当受骗后更要及时报案、大胆揭发,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②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人的感情是主体与客体的交流,既是主观体验也是对外界的反映,本身应该包含合理的理智成分。如果只凭感情用事、一味“跟着感觉走”,往往容易上当受骗。交友最基本的原则有两条:一是择其善者而从之,真正的朋友应该建立在志同道合、高尚的道德情操基础之上,是真诚的感情交流而不是简单的利益关系,要学会了解、理解和谅解;二是严格做到“四戒”,即戒交低级下流之辈,戒交挥金如土之流,戒交吃喝嫖赌之徒,戒交游手好闲之人。与人交往要区别对待,保持应有的理智。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而不能“一是朋友,都是朋友”。对于“初相识的朋友”,不要轻易“掏心窝子”,更不能言听计从、受其摆布利用。对于那些“来如风雨,去如微尘”的上门客,态度要热情、处置要小心,尽量不为他们提供单独行动的时间和空间,以避免给犯罪分子创造作案条件。 ③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大学里,无论哪个学院、哪个专业,班集体总是校园中一个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在这个集体中,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应该加强沟通、互相帮助。有些同学习惯于把个人之间的交往看做是个人隐私,但必须了解,既然是交往就不存在绝对保密。有些交往关系,在自己认为适合的范围内适当透露或公开,更适合安全需要,特别是在自己觉得可能会吃亏上当时,与同学有所沟通或许就会得到一些帮助并避免受害。 ④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学校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度,总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给同学们带来一些不便;但是制度却是必不可缺的,况且,绝大多数校园管理制度都是为控制闲杂人员和犯罪分子混入校园作案,以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和校园秩序而制定的。因此,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 ??大学生应当怎样对付外部滋扰 一般情况下,在校园内遇有流氓滋事,一万面要敢于出面制止或将流氓分子扭送有关部门,或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或打“110”电话报警,以便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予以惩办;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冷静处置,不因小事而招惹是非。大学生是校园的主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积极慎重地同外部滋扰这一丑恶现象作斗争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地说,大学生在遇到流氓滋事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提高警惕,做好准备,正确看待,慎重处置。面对违法青少年挑起的流氓滋扰,千万不要惊慌而要正确对待。要问清缘由、弄清是非,既不畏惧退缩、避而远之,也不随便动手、――味蛮干,而应晓之以理、以礼待人、妥善处置。 ②充分依靠组织和集体的力量,积极干预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流氓滋扰事件,要及时向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一旦出现公开侮辱、殴打自己的同学等类恶性事件,要敢于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积极地加以揭露和制止。要注意团结和发动周围的群众,以对滋事者形成压力,迫使其终止违法犯罪行为。那些成群结伙、凶狠残忍的滋事者,总想趁乱一哄而上、为非作歹,只有依靠组织、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制止其违法行为。 一旦对滋事者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几个滋事者是不足为惧的,是完全能够被制服的。 ③注意策略,讲究效果,避免纠缠,防止事态扩大。在许多场合,滋事者显得愚昧而盲目、固执而无赖,有时仅有挑逗性的言语和动作,叫人可气可恼而又抓不到有效证据。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一方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采取正面对其劝告的方法,注意避免纠缠,目的就是避免事态扩大和免得把自己与无赖之徒置于等同地位。 ④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他人和保护自己。面对流氓滋扰事件,既要坚持以说理为主、不要轻易动手,同时又要注意留心观察、掌握证据。比如,有哪些人在场,谁先动手、持何凶器,滋事者有哪些重要特征,案件大致的经过是怎样的,现场状况如何,滋事者使用何种器械、有何证件,毁坏的衣物和设施是什么,地面留有什么痕迹,等等。这些证据,对查处流氓滋事者是很有帮助的。 大学生除积极防范和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滋扰事件外,更应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严格要求自己,决不能染上流氓恶习而使自己站到滋事者的行列中去。 ??防抢劫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施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一种犯罪行为。抢夺,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日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行为都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且容易转化为凶杀、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比盗窃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万一遭遇抢劫、抢夺时,大学生应当沉着冷静地进行应付。 ①案发时要尽力反抗。只要具备反抗的能力或时机有利,就应发动进攻,以制服或使作案人丧失继续作案的心理和能力。 ②与作案人尽量纠缠。可利用有利地形和利用身边的砖头、木棒等足以自卫的武器与作案人形成僵持局面,使作案人短时间内无法近身,以便引来援助者并对作案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③实在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可以看准时机向有人、有灯光的地方或宿舍区奔跑。 ④巧妙麻痹作案人。当已处于作案人的控制之下而无法反抗时,可按作案人的需求交出部分财物,并采用语言反抗法理直气壮地对作案人进行说服教育、晓以利害,从而造成作案人心理上的恐慌。切不可一味地求饶,应当尽力保持镇定,与作案人说笑斗口,采取幽默方式表明自己已交出全部财物并无反抗的意图,使作案人放松警惕,以便自己看准时机进行反抗或逃脱其控制。 ⑤采用间接反抗法。是指趁其不注意时在作案人身上留下记号,如在其衣服上擦点泥土、血迹,在其口袋中装点有标记的小物件,在作案人得逞后悄悄尾随其后注意其逃跑去向等。 ⑥注意观察作案人,尽量准确记下其特征,如身高、年龄、体态、发型、衣着、胡须、语言、行为等特征。 ⑦及时报案。作案人得逞以后,很有可能继续寻找下一个抢劫目标甚至还竟敢在作案现场附近的商店和餐厅进行挥霍。所有高校一般都有较为严密的防范措施,能及时报案和准确描述作案人特征,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布控、抓获作案人。 ⑧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遇到抢劫时只要有可能就要大声呼救,或故意高声与作案人说话。 ??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时间和场所 ①夏天,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节。夏天天气炎热,女生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季校园内绿树成荫,罪犯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同时,由于夏季气温比较高,女生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因而对异性的刺激增多。 ②夜晚,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所以,在夜间女大学生应尽量减少外出。 ③公共场所和僻静处所,是女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池、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常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夹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物内、下班后的电梯内、无人居住的小屋、陋室、茅棚等,若女生单独逗留,很容易遭到流氓袭击。所以,女生最好不要单独行走或逗留在上述这些地方。 ??积极防范以避免发生性骚扰性侵害 ①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女大学生特别应当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倍加注意。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动脚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加以制止。 ②行为端正,态度明朗。如果自己行为端正,坏人便无机可乘。如果自己态度明朗,对方则会打消念头、不再有任何企图。若自己态度暖昧、模棱两可,对方就会增加幻想、继续纠缠。在拒绝对方的要求时,要讲明道理、耐心说服,一般不宜嘲笑挖苦。中止恋爱关系后,若对方仍然是同学、同事,不能结怨或成为仇人,在节制不必要往来的同时仍可保持一般正常往来关系。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 ③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违法犯罪分子,女大学生千万不要惧怕他们的要挟和讹诈,也不要怕他们打击报复。要大胆揭发其阴谋或罪行,及时向领导和老师报告,学会依靠组织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注意不能“私了”,“私了”的结果常会使犯罪分子得寸进尺、没完没了。 ④学点防身术,提高自我防范的有效性。一般女性的体力均弱于男性,防身时要把握时机、出奇制胜,狠准快地出击其要害部位,即使不能制服对方,也可制造逃离险境的机会。人的身体各部位都可用来进行自卫反击,头的前部和后部可用来顶撞,拳头、手指可进行攻击,肘朝背部猛击是最强有力的反抗,用膝盖对脸和腹股沟猛击相当有效果,用脚前掌飞快踢对方胫骨、膝盖和阴部常非常有效……同时,要注意设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以备追查、辨认案犯时做证据。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济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质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晶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的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