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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2006-11-23 10:32:50

在新世纪里,我国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和活力的高素质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办好示范高职学院,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基础,是实现人才强校,适应新世纪日益激烈竞争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聘用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聘用人员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1、各部门每年11月10―15日应根据本部门下年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需求预测,在本部门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并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学院人事处提交下年度《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专业、人数、期限等项目。

 2、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聘用人员计划。 

 三、聘用原则

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人员结构以及工作需要,对有志于从事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暂行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的选拔原则;

 4、向精品专业、重点专业、双师型教师倾斜的原则。

 四、 聘用条件

      1、拟聘用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5)、对实行执(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职)业资格证书。

  2、拟聘用人员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

  (1)拟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教师40岁以下,管理岗位35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2)拟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具有双师素质(初学历本科及以上,具有工程师或与专业对口的中级以上职称,技师、高级技师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紧缺工科专业应具备初学历本科及以上。

  (3)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初学历本科及以上;

  (4)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部门自定。

 五、招聘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高教所、用人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招聘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六、招聘程序

  1、人事处根据经学院批准的聘用人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经招聘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并向校内外公布经批准的聘用人员计划和招聘方案。

  2、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通过媒体、网络及公告、高校或行业、企业招聘、人才招聘会议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人事处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招聘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4、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面试、试讲、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用人部门负责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对应聘人员的能力考察工作,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参加。

  6、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工作小组初步确定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调查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7、应聘人员通过考核、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学院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人事处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向学院报告,同时上报《聘用人员意向报告书》。学院办公会将对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部门的上岗条件,确定正式聘用人选。

  9、人事处根据学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被聘用人员,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新聘用人员在学院无编制的情况下实行人事代理,即将新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挂靠到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聘期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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