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爱心助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引导学生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结合学院实 际情况,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使广大同学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益,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各项劳动,以及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危险作业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人由学生处指定专人担任。 第六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勤工助学校内外岗位的联系和拓展; (三)勤工助学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五)审查、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校内岗位报酬; (六)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工作 (七)完成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系部职责是: (一)设专人负责协助学院助学工作勤工助学中心开展工作 (二)统一组织,协调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三)负责向“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四)其他有关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学生会设勤工助学部,在“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一章 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劳动;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定,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具有自立自强精神,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值保量完成协议(合同)任务。 第十条 程序: 由“中心”发布校内外用工信息,学生到“中心”报名后,统一参加单位的面试。学生被企业录取后,到中心领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工作结束后交回学院“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私自到校外单位打工,一切责任概由学生本人负责,若引起校外务工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劳动考核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学院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以津贴形式支付报酬的学生,每月底须在“中心”申领并如实填报《重庆工职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所列全部内容,用人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生将此表交回“中心”审定,考核合格者由“中心”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恰当履行协议或在考核时弄虚作假,将暂停或取消其参加以后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付酬方案和实际发放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给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和用人单位及接受财务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结合学院“争先创优”评比活动,每学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十六条 其它用人单位的任何形式、任何登记的奖励须报“中心”认可备案并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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