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实施双证教学和定单式培养”的高职办学宗旨;借鉴澳大利亚先进职教理念与中国职业教育实际相结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行业为导向”的办学特色,采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突出职业教育和创业教育,夯实基础,强化技能,注重应用,紧贴行业,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岗位的针对性,知识的应用性,应用的复合性以及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高技能应用性人才。 第五条 学院遵循“团结、诚信、笃行、创新”的校风;学生应当践行“厚德强能,砺志奉献”的校训。 第六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制和培养制度的,依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重庆市教委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可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学院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后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要求取得的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簿,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期末考试可在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查。 (一)学分计算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学时计学分,15~20学时计1学分。 2.专业主干课程不足60学时按3学分计算。 3.入学教育、军训各计1学分,分别由学生处、体育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考核并统计后交教务处汇总;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按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办法》进行,由院团委负责考核并统计后交教务处汇总;操行成绩按每学期计分,合格及以上计1学分,不合格计零分,每学期由学生处负责考核并统计后交教务处汇总。 4.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1.5学分计算(包含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技能等级培训及考试)。 5. 人才培养计划外获取的证书等级计入学分:获得专业相关国家技能等级初级证书计2分、中级证书计4分、高级证书计6分(计入限选课学分)。 6.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加分(以获奖证书为准),或担任社会工作加分,按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办法》实施。 (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由于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院卫生所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当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实作等。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出勤)和课终考核组成。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学生,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和补考,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成绩考核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等几个方面。德育考核的范围是德育课、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品德操行,智育考核范围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体育的考核范围是体育课及课外活动。 (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操行评定办法》执行。 (二)智育成绩考核评定原则 1.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评定: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五级制在计算总分时计分 90~100 优 95 80~89 良 85 70~79 中 75 60~69 及格 65 59及以下 不及格 50 2.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平时考核×50%+课终考核×50%。平时成绩包含半期考试(15%)、作业(10%)、出勤(10%)、课堂表现(15%),。 3.课终考核卷面成绩低于55分(不含55分)时,不再用平时考核成绩拉扯分数,即作为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 4.有下列情况之一,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1)完成的作业未达到任课教师布置作业总量的一半; (2)缺课(含病、事假)达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3)无故连续3周不参加该课程相关教学活动。 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内,三次算一节旷课;迟到或早退10~20分钟,两次算一节旷课;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该节算旷课。考勤结果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参加考试,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缺考者,该门考试成绩记“缺考”,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常补考,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入学教育、军训、全院性选修课不组织补考) 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院卫生所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 第十七条 对于教学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者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践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一)专业课程免修 取得同学历高等院校学习相同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相同的专业课程。 (二)基础课程免修 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等级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取得英语等级A级以上(含A级)可免修基础英语课程。 (三)免修办理程序 申请免修者在开学1―4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专业系部领取免修申请表,按免修申请表上内容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四)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的成绩按所取得的证书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修完本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学分,并修完上一年级学年学分的60%及以上者,可以升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安排情况下,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记入,该课程无学分,并由学院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界限及其处理意见》执行。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一)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卡片或其他记录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偷看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或交换试卷者。 (四)请人带考或替人考试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工具者。 (六)将考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七)在考试过程中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院(系)考核,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学生(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处在休(停)学期间者; (四)学制不同,专业大类不同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处于试读期内或应予退学的;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依据国家和所在学校的规定,处于试读期内或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迁移户口的由接收学校将确认后的申请确认表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当按批准转入的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应当通过我院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我院规定审查和记载成绩、学分。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自修或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考核。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规定学制的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续休,但需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学生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二)请假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发生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按有关规定到学生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取消其复学资格,取消学籍; (三)休学期满后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其它专业,不能选择不同学制专业,缺修的课程应按所缺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补修。 第五节 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学生一个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该学期所选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者,由学院给予书面学业警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累计学分≥24学分者,可以试读。学生在接到试读通知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并缴纳因降级在校多学习一年的学费。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含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之内)。 入学后第一学期补考后即达到降级重修条件者,可随班就读,第一学年结束时不及格的课程可再次申请补考。根据再次补考的情况,决定是否降级重修。 第三十六条 申请试读的条件: (一) 平时表现良好,未受学院任何纪律处分; (二)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取得院级及以上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修读试读前不及格课程。学生在试读期间,获得试读前不及格课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者,由本人申请,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解除试读,继续在试读期间所在年级学习;未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者,取消试读资格,应予退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达到试读条件本人未申请试读或被取消试读资格的; (二)在校期间(含休学)超过规定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二年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没有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邮寄家长转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对不申诉的,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提起申诉的,在申诉终决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存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考核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素质拓展规定学分(详见《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办法》),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取得的学分,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从结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学生可向学院申领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领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只辅修部分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单。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因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将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并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学生计算机及网络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重庆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各类评优工作,在学生中积极开展相对应的评优活动,并予以制度保障。 第六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职业技能、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按照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相关评定办法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院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评优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给予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学生作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交本人、留置送达或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学院将按照学生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进修及委培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院认真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我院实施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学院有关学生管理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对学籍管理部分的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