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设和谐校园,建立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和可靠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3号令(《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本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短训学生)、教学教育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的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均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我院的学生证、工作证、临时出入证。非本院人员进入校园,应当主动出示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说明来意,经门卫许可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过学院党委宣传处同意,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院的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随时可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学生)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宿管部门或保卫处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学生或与院团委联系到校开展助学活动的企业散发、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由院团委审批,其它情形须经学院保卫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由院保卫处清除,当事人由保卫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应当报请学院总务处批准,并报消防建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无线转播装置,应当报请学院党委宣传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非全院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单位必须负责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的各种公益设施一般不得对外开放。确需对外开放的,该设施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安全责任制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活动,组织者必须在3个工作日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部门最迟在举行时间1个工作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或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包括校外人员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吸毒以及其它干扰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必须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学生报请学生处、团委,教职工报保卫处),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院内报刊(包括墙报、板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私人在学院内摆摊设点或游摊叫卖。设在学院内的商店或食品店必须在固定地点内经营。 第十八条 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药品、各种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严禁携带色情、淫秽出版物或各类毒品进入校园,已带入的应主动上缴,或由保卫处收缴,任何人不得藏匿。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教职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答复之前,仍执行学院作出的决定;学生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提出申诉,在相关部门尚未作出答复之前,仍执行学院作出的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保卫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处、宣传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