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院的标志,应妥善保存好。为加强校风建设,严格学生证件的管理,完善办理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方可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新生的学生证件按学生花名册以班为单位集中到相应院系办理。 第二条 学生证上的编号,由系部统一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学号编排。 第三条 学生证中的“乘车(火车、船)区间到达站”是指学生家庭或父母工作所在地,必须如实填写。对不如实填写或擅自涂改学生证“乘车区间到达站”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证不再继续有效。 第五条 学生证应妥善保存,如有丢失,应尽力查找。确实无法寻回,应立即向所在院系申请补办,补办费每证10元,补办前可以登报申明作废。 第六条 学生将学生证或校徽转给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一经查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凭原学生证到转入系部免费办理新学生证,原学生证作废。 第八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休学等原因离校时,学生证、校徽由学生自己保管。休学期满,学生凭原学生证到系部免费办理新学生证 第九条 学生证件的办理由各院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