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完善学院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撤销、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 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应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递交的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同时应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的。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执行。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申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继续留在学校,是否准许,由学院办公室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原则处理申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分或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变更原决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原决定事实不清楚,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撤销原决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以学院名义作出复查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查结论进行研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加盖公章后,采取直接、书信或公示等方式送达申诉人及原作出决定部门。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停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期不得超过5日,且以一次为限。涉及退学、开除学籍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二十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申诉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