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主城九区系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和北碚区。 第三条 地处主城九区以外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时,按照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计算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公务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见下表。 单位:平方米 夫妻双方职级情况 | 达标面积 |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 | 40+40=80 |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 | 40+48.88=88.88 |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 | 40+57.5=97.5 | 与处级干部 | 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 | 48.88+48.88=97.76 | 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与处级干部 | 48.88+57.5=106.38 | 处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 57.5+57.5=115 | 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 40+80.5=120.5 | 科级干部(含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 48.88+80.5=129.38 | 处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57.5+80.5=138 | 局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80.5+80.5=161 |
其它各类人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照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确定。 第五条 2004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离退休的职工,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职工(含配偶)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及职工(含配偶)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六条 2004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职工及在职职工,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计算1999年7月1日(含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时,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职工(含配偶)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及职工(含配偶)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在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及2004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时,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建筑面积认定:1、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2、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3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4、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区别计发: 一、1999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离退休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补贴月数。其中: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职工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工龄满25年的,补贴月数为300个月,工龄不足25年的,补贴月数按实际工作月数确定。 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下同) 二、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离退休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第一段补贴。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职级有发生变动的,按照新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段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段补贴。1999年7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其中: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职工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离退休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对于工龄不足25年的离退休职工,应补贴月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月数-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三、2004年7月1日起离退休的职工及在职职工,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2004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2004年6月30日以后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第一段补贴。职工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职级有发生变动的,按照新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段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段补贴。1999年7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其中: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职工2004年6月30日的职级确定。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对于工龄不足25年的职工,应补贴月数=职工在职期间工作月数-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第八条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在职期间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第九条 调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新单位计算住房补贴时应予扣除。 第十条 市财政拨付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职工在1999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去世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属于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在1999年7月1日前去世的不属于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第十一条 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的单位,其住房补贴方案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其他市级及中央、外地在渝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定。 第十二条 做好住房补贴政策衔接工作。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的单位应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对于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补贴方案在2005年9月30日以前(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