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住宿秩序,建立一个安全、舒适、文明的学生住宿环境,使宿舍成为清洁、整齐、美观的“学生之家”,通过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模式来培养学生良好的自治能力和卫生习惯以及高尚情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院正式注册学生,都有住宿学生宿舍的权利,住宿学生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的义务。近郊在校学生,不在校住宿的,可于每年5月在本系申请办理下学年走读手续。新生报到时可提出办理走读。 第二条 宿管科是学生住宿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对学生宿舍进行各方面检查及维护,收集学生住宿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对违纪现象分类登记,并向各处室、系部通报各类问题,配合系部、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三条 各系对学生住宿实行楼层楼长负责制,寝室室长负责制,协助系部、宿管科、班主任共同做好住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住宿生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服从宿管科统一调配。按系部分配床位就住。服从宿管老师的管理与指导。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并按固定位置摆放所有物品,不准私自留宿他人,一旦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禁止进入异性宿舍,住宿生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得在校外留宿,住宿生一律不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老师验收无误后方能离校。 第六条 同学间应团结友爱、互相照顾、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文明用语、不恶语伤人。 第七条 寝室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由寝室室长对全室人员进行轮流安排,并对清洁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卫生值日考评制度,按时除渣,不允许用水冲洗地板,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形成讲卫生、爱清洁、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 宿舍维修实行报修制度,水、电事故属自然损坏在值班室登记报维修;其余维修事项由宿管科及时通知维修。 学生应保持室内财产完整无缺,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任意挪动或改为它用。消防设备除发生火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 凡非自然损坏的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若查不到直接责任人,赔偿由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九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注意防盗。 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室内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房间钥匙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交与他人使用、保管,各室门锁不得任意拆改更换。 关注周围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汇报危险或事故隐患,以及宿舍楼内可疑的人和事。 第十条 宿舍楼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一切明火。违反规定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宿舍执行晚间熄灯制度,周一至周五晚11点熄灯,周末、节假日晚12点熄灯。学生应在熄灯前半小时返回宿舍,熄灯后严禁点蜡烛,严禁大声喧哗,不得做出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寒暑假因社会实践、在校实习或勤工俭学留宿,必须由学生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后的签字,学生所在系部及用人单位书面加盖公章后,提前一周到宿管科办理留宿手续。并负责寝室财务安全及水、电支出费用,留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住宿管理规定,特别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停止留宿。 第十四条 所有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共同建设“文明宿舍”,促进宿舍文明、和谐。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