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124号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院发[2005]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此次限定教务处、科技处、高教所、图书馆和系部的兼任教师可以申报,评选比例应小于本次骨干教师总数的20%)。 二、实施办法 1.个人申报并填写《骨干教师评选申请表》。 2.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凡符合《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中第一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第(2)、(3)、(4)(此条款中副高级职称含高级讲师、高级政工师,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应是助理级以上职称、本专业考评员资格或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5)项规定条件的教师,由所在部门按照《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推荐。 3.符合《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中第一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第(1)项规定条件的教师由所在系部按照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0%进行推荐并排序(推荐依据为:学生反馈意见和年度考核指标中第二项"教学工作与效果")。 4.学院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骨干教师评选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具备申报条件的由本人填写《骨干教师评选审批表》。 5.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申报骨干教师评选的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资格评审,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办公会审定。 三、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评审骨干教师 1.上一学年以来有旷工情况的。 2.上一学年以来有重大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上一学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四、骨干教师管理 骨干教师的职责、义务、考核和待遇按照《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骨干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 五、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