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学院房屋地产的管理,科学、有效利用资源,更好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学院房屋地产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略) 4 职责 总务处负责学院房地产的归口管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房屋的分类 学院房屋分为:行政用房、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实习工厂用房及职工住宅用房、辅助住房。 5.2 行政用房的管理 5.2.1 行政用房包括:行政用房、教师办公室、库房、食堂用房、卫生所等。此类房屋的分配、调整由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决定。 5.2.2 行政用房的安全防火、防盗等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并经常进行检查。 5.2.3 各部门使用的办公室(包括教师办公室)要负责本办公室的安全、防火、防盗及卫生工作。 5.2.4 行政用房过道、厕所、楼梯等的清洁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楼内人员均应注意行政用房的清洁卫生。 5.2.5 使用部门应对所用房屋的公共设施负责管理和爱护,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 5.3 教学用房管理 5.3.1 教学用房指教室、实验室、保管室及教学大楼等。此类用房由学院办公会及教务处进行分配调整。 5.3.2 教室、实验室、保管室由使用班级或使用科室负责室内安全、卫生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5.3.3 教学楼由管理员负责早晚大门的开关、灯火控制、安全保卫、公共区及厕所等的卫生清扫及管理。 5.3.4 教学楼内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保持楼内安静。禁止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乱涂乱刻,不得在走廊火大厅内进行球类活动,不得在教室和走廊内吸烟。 5.3.5 爱护楼内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防火设施、门、窗等公共设施,若发现将严肃处理。 5.3.6 普通教室由总务处登记造册、安排室内桌、凳、讲台、电扇、灯具等设施,门、窗、锁完好,移交教务处安排使用,各班负责保管和管理好室内设施。阶梯教室、制图等公共教室,设专人负责管理。 5.3.7 实验室和保管室,由实验员及保管员负责安全、设施、卫生的管理。 5.4 学生生活用房管理 学生生活用房主要指学生宿舍,由总务处按规定维修好房屋及室内设施床、桌、架、柜、灯、门、窗、锁等,移交学生处负责调配使用,并负责安全、防火、防盗、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5 实习工厂用房管理 5.5.1 实习工厂用房由学院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调整使用,工厂内部调整由厂办公会决定。 5.5.2 实习工厂用房由使用车间科室负责安全、卫生管理,由厂总务处负责维修及管理。 5.6 职工住宅用房管理 5.6.1 职工过渡房管理 a) 租住条件:凡属我院正式单身青年教职工(不含结婚、离婚)、因学院建设发展需要,学院要求搬迁的住户。 b) 特殊情况:不属于以上租住条件,但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核实公示后,可安排租住过渡房。 c)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青年教师,可安排一人一间,其余原则上二人一间;搬迁户原则上一家一间,确有困难,经学院研究核实公示后,可酌情处理。个人不得私自调换、转让房间,由总务处统一安排。 d) 租住过渡房收费标准:租住房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水电按表据实(市价)收费。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房,按1.8元/每平方米收费,租住时间每三年房价翻一番;特殊情况租住过渡房的住房,按3.6元/每平方米收费,租住时间每三年房价翻一番;教职工两人合住一间的,房租、水电费两人按表量应收费用平摊;硕士以上学历租住过渡房的专任教师,不收房屋租金。 e) 凡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租住合同,严格遵守学院的规定,自觉接受学院管理,租住房屋三年后,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学院可解除租住合同。 5.6.2职工住宅管理 a) 学院住宅按建筑时结构,不论是租住或购买、均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或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改变结构人负责,公共场所如梯道、天台等,住户不得占为私有,损害他人利益,消防等设施人人应爱护、不得损坏。 b) 凡家属区职工水电费按当年重庆市物价局提供的生活类标准执行。住宅内水、电、气表,住户不得随意改变位置或私自更换,不得拒绝学院安排的人进户抄表或查表,职工使用水、电、气是商品购买行为,故必须按规定付费,不得拖欠,不得偷盗。如若发现学院有权停止用户使用,并罚款处理。 5.6.2.1产权住宅管理 a)凡我院职工购买或参加集资建房,完善全部产权的按市房改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b) 其住房的使用、维修,按合同或市房改办有关文件执行管理。 c) 凡产权房出租后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提供的商业类标准执行; 5.6.2.2租住公有住宅(未购买房屋产权)管理 a) 租住户要自觉遵守房屋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若发生强占空房、转租、转借、转让、闲置房屋超过2个月等情况,学院有权收回房屋,并将予以租住者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需要换房和退房时,要事先得到学院总务处的同意,然后办理有关手续。 b)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市房改办制定的房屋租金收取办法,收取房租费,房租按当年市物价局提供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c) 凡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其租住的房屋在货币化补贴中已扣除住房面积的部分,由学院按相关规定补足差额; d) 租住户住房的正常维修,材料一律由学院解决,反之由租住户支付维修材料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