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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学院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学院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3 术语与定义
     (略)
4 职责
      总务处负责学院房屋修缮的管理工作。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总务处根据各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维修,维修实行有偿和无偿两种。
5.1.1 产权房
5.1.1.1 已售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爱护房屋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设施,不得附加任何建筑,必须保证共用部位通道畅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由用户负责。
5.1.1.2 已售住房需要改拆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务处审批。擅自拆改和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各住户欲对厕所和厨房地面进行装修的,必须报总务处批准,在检验做好防水后方可继续装修,以防给下层住户漏水,否则由上层住房负责赔偿因漏水给下层住户造成的损失。
5.1.1.3 已售住房,室内水电气及一切土建维修由用户自行负责。也可委托总务处或其它房屋修缮单位承担。其中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同一栋楼内未购房的承租人必须按其所占房屋建筑面积分摊上述费用。
5.1.2 租住房
5.1.2.1 租住户(凡租用我院住宅房屋的租户),因以下原因造成装修设备的毁损,应负责修复、部分赔偿、全额赔偿、罚款和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私自拆毁或盗卖房屋装修设备的;使用不当、乱扔杂物,造成下水管线毁损或堵塞需要拆修的;超负荷使用电力或任意拆改、添装电热设备,因而烧毁电线或其他设备的;挺钩、插销齐全,开关门窗不爱护、致使门窗或玻璃损坏的;种花、种菜及其它原因毁坏道路、各种线路围墙、房屋墙体的;其它损坏责任属于租户的。
5.1.2.2 租住户要自觉遵守房屋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强占空房,不转租、转借、转让房屋。需要换房和退房时,要事先得到学院总务处的同意,然后办理有关手续。
5.1.2.3 租住户住房的正常维修,材料一律由学院解决。
5.2 其它(教学、办公、宿舍等)
5.2.1 单项维修工程必须有预算:申报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方可进行,工程结束后,严格按工程质量验收、审核结算费用。
5.2.2 学生宿舍、教室的日常维修由各班主任报学生处审核转总务处下达执行,凡属专项维修需报各主管院长,经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下达执行。
5.2.3 学生宿舍、教室的公共设施凡属损坏的,必须报学生处查实处理后,出据赔偿单方可进行维修。
5.2.4 总务处房管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常巡视院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险情,提出大修计划,保证住房安全。
5.2.5 在房屋修建和日常维修工作中,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注意文明施工,工程结束后及时处理现场,随时保持良好的文明的院园环境。
5.3 修缮报告表制度
5.3.1 报表请填写一式两份交总务处签发至有关施工单位、人员及时进行维修;
5.3.2 学生宿舍及各教室有关维修项目请各班班主任统一交总务处后下达维修任务;
5.3.3 凡因保管不善或因人为损坏的玻璃、家具、电器设备材料等一律划价收款后才能进行维修;
5.3.4 总务处接受修缮报表后,3日内修理完善,尚遇较重大、疑难工程时将顺延并通知用户。
5.3.5 修理项目完竣后,请各使用单位验收签字。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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