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学院的房租、水电费合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学院房租、水电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职责 总务处负责学院的房租、水电费的管理工作。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学院凡未购买房屋产权的住户,房租按当年市物价局提供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5.2凡已享受全额住房补贴,仍租学院过度房的教职工,房租按当年的市场价收费; 5.3凡家属区职工水电费按当年重庆市物价局提供的生活类标准执行; 5.4凡产权房出租后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提供的商业类标准执行; 5.5学院生活重型食堂及各租赁店,水电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租赁店不得使用公共用水(洗碗槽、卫生间),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罚款,生活中心大厅各层由专人负责每餐饭后的关灯,关水工作。负责人没按规定关灯、关水,由该负责人负责,每次罚款50元。发现水管漏水要及时通知总务处修复,或采取措施堵漏。 5.6单身教职工单独居住,若未安装水电表,水费按学院规定每月扣13元,电费扣100度。教职工两人合住一间的,水电费两人按表量应收费用平摊。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