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部门首页    机构设置    通知通告      信息动态     服务指南    校园建设     医疗保健     水电公物     房产管理     
 
 
> 首页 > 机构设置 > 行政部门 > 后勤管理处 > 水电公物
 

水电气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学院水电气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学院水电气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职责

     总务处负责学院的水电气管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教职员工生活用水的管理办法

5.1.1 用户应爱护用水设施,不得随意拆卸或移动。水表按建房时一次性安装交付使用,运行中的更换、检修一律由用户自行负责,用户在搬迁时应向总务处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随便拆走水表或损坏水表铝封。

5.1.2 用户认为水表运行有误时,可向总务处提出送检。经计检部门认定无误,该水表继续使用且送检费由用户自付。送检期每天按1吨用水计费,送检水表有误时,酌情按前一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水费。

5.1.3 凡已安装水表的用户不得将自己衣物拿进院内公共用水处清洗,不听劝阻者由学院作出罚款处理。从事熟食品经营活动的教职工每月应向学院交纳规定的水费。

5.1.4 在院内未装水表的分房用户每月交付规定水费。

5.1.5 每月由院水电工按时查表,当月交清水费,水费价格按当年供水公司提供的标准收费,当月未结清的应缴纳5%的滞纳金。

5.1.6 未经院领导批准一律不准对外供水,现已外转供用户在市场供水价的基数上增收3%超计划水费和水源设施费。

5.1.7 总务处水电工应坚持每天巡检制度,作好记载,除特殊情况外,抢修不过夜。每月查表要严格执行学院规定、认真负责、一视同仁、不得见错不纠、不报、不得损害集体利益,若发现损公肥私,当事人应受相应的处理。

5.2 教职员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办法

5.2.1 全院教职员工必须自觉爱护一切公共用电设施,不得随意私接乱拉线路及用电设施,住户搬迁不得随便拆卸、损坏用电设施,违者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处以罚款以致追究行政责任。

5.2.2 住户一切电器设施必须进表使用,用户不得损坏电表铝封表外接线,否则视为偷电,并按电力局有关文件处理。

5.2.3 用户对电表有疑时,可向总务处申报送检(送检期间夏季每天按5元计费,冬季每天按2元计费),查实电表有误,公费支付送检费,酌情商定处理电费,若电表运行正常、送检费由用户承担。

5.2.4 凡使用空调、大功率取暖器未进表者,经发现第一个月电费收定额100元,往后每月递增100元计算收费。

5.2.5 教职工宿舍用电设施按建房时统一配套一次性安装、运行中的调整更换一律由用户解决,用户搬迁时必须保留电表,运行中的维修,已售房者实行安全有偿服务,未售房者维修材料由用房自行解决。

5.2.6 两户共厨照明不得超过40w以上的电器,必须按表计算,电表由教职工本人自己购置。

5.2.7 单身教职工照明用电维修由院总务处进行。若用500w以上的电器,必须按表计费,电表由教职工本人自己购置。

5.2.8 对外供电必须由院领导批准,现已外转供用户每月按五度起算,每度按加一倍电费收费,且在查表后一周内结清费用。

5.2.9 电表更换必须由院、厂水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予认可。

5.2.10 院、厂水电工必须坚持巡检制度,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保证教学、生活正常安全用电。

5.2.11 水电工应按规定查抄电表,当月交清电费,电费价格按当年电力公司提供的标准收费,当月未结清的应缴纳5%的滞纳金。

5.2.12 并造表上报有关科室计价收费。

 

5.3 学生宿舍用电的管理办法

5.3.1 各宿舍用电,统一由供电设备按规定负荷供给,超过负荷自动断电。

5.3.2 各宿舍电设施如发生故障,要及时与宿舍管理室联系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乱动,违者处以罚款,否则不予送电。

5.3.3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热杯、电饭锅、电炉、水乌龟等照明设备外的用电器,违者没收一切电器,并酌情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追究行政责任。

5.3.4 宿舍内照明灯具、灯管、开关等电器设施的更换,一律以旧换新。凡属人为损坏的按照下面附表到院财务处缴款。

5.3.5 出现罚款事项,均应由违者持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均按每日5%缴纳滞纳金。而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5.4 行政用房、教学用房用电的管理办法

5.4.1 全院师生员工,应做到节约用电,人走灯灭,学生宿舍、教室送电时间由总务处和学生处研究实施用电办法。

5.4.2 行政用房、教学用房公用电,家属子女不得使用,若发现一次按规定扣款,值班科室未尽其责,应进行罚款处理。

5.4.3 行政用房、教学用房日常用电管理工作,统一由教学用房管理室负责。

5.4.4 行政用房、教室内如发现电器故障,请及时填写维修单报总务处通知电工班派人修理。

5.4.5 行政用房教室内的用电器具要爱护使用,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凡属人为损坏的,均按下面附表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缴款事宜。

5.4.6 行政用房、教学用房所有灯具,要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5.4.7 出现罚款事项,一律以处、系或所在班级为单位,到财务处办理,逾期不缴,均按每日5%缴纳滞纳金。而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附:

水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1. 全院师生都应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建院的观念,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关水断电源。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经济处罚。

1.1 教室无人未关灯或吊扇,每次扣罚该班级20元。

1.2 大扫除后用吊扇吹地面、桌面的每次扣罚该班级20元。

1.3 教室人少(指5人以下)开齐全部吊扇或灯具的每次扣罚该班级10元。

1.4 宿舍无人未关灯者每次罚处该舍20元。

1.5 教室、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器取暖、烧水,违者收缴电器,扣罚当事人20元,扣罚班级5元。

1.6 学生宿舍严禁损坏电器设备,违者扣罚该舍或当事人20元。

1.7 学生宿舍严禁私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犯者将作如下处理: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当事人留院察看处分;第四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处分。

1.8 学生宿舍每人每月限量用水2吨,用电3度,超出部分水按市价由学院统一收取。

    以上各条由学生处、班主任凭总务处通知负责收齐交院财务处,未交者在班主任津贴和考核部分按70%扣除,余下30%扣学生处人员的考核部分。

2. 各处室系负责人应起好节约用水电的带头作用,做好本处室系节约用水电的宣传教育和督查工作。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处罚。

2.1 凡办公室和处室系所辖场所严禁使用200瓦及以上灯具照明,违者每次扣该办公室人员或处室系所辖场所管理人员20元。

2.2 凡办公室和处室系所辖场所下班后未关闭灯具、电器,每次扣该办公室人员或场所管理人员20元。

2.3 实习、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无人未关灯及电器、仪器、机电设施等,每次扣该场所管理人员30元。

2.4 实习、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指5人以下)开齐全部灯具或电扇的,每次扣责任人20元。

    以上各条由处室系负责人按总务处通知负责收齐交院财务处,如责任人未交,则在其考核部分按120%扣除;若处室系负责人未通知,则扣责任人70%,扣处室系负责人30%

3. 为节约用电确保用电安全,办公场所和实验实习场地及昼夜值班室确因教学、实习和工作需要使用电器烤火器取暖的,由所在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学院办公会审定同意方可使用。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处罚。

3.1 凡办公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器取暖,违者收缴电炉,每次扣处室系负责人20元并扣罚当事人50元。

3.2 凡办公场严禁使用电器烤火器取暖,每次扣处室系负责人15元,当事人30元。

4. 各处室系所辖场所若水电路线路或电器设备损坏以及班级电器损坏,场所负责人或班级责任人不报告,是总务处发现的,则扣班级班主任或场所责任人50元。公共区域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并加强检查。

5. 学院单身宿舍不得使用大件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电饭锅、微波炉等,若需使用则应自购电表由总务处派员安装后使用,违者按每月使用100度电计费并按月递增收费。单身宿舍严禁使用电炉。未装电表前,严禁用电做饭取暖等,违者每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6. 院内临时工住处,只保证照明、电视、收录音机用电,每间房安装60瓦以下灯具。严禁使用电冰箱及用电做饭,炖汤、取暖制冷等,违者一经查出罚款200元。对不听劝告拒不拆除者,立即辞退。

7. 院内租赁经营户用电水一律装表计费,并严禁用电经营熟食品和开水,违者每度电按2元计价收费。若有外用电行为,一经查实首次罚款300元,屡犯双倍递增重罚,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理。

8. 教职工(包括工厂职工)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安全规范用电,起好主人翁的带头作用。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处罚。

9. 罚款单由总务处统一制作,送到相关处室、班主任、学院及工厂财务,通知下达10内,应将罚款缴到财务处,未缴者由财务处在其工资及考核奖中扣除。凡违犯学院安全规范用电规定,由此造成火患者,视违纪情节给予当事人和处室系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您是本页第 位来访者

 
学院地址:重庆市袁家岗151号  版权所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网站备案:渝ICP备050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