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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学院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卫生标准,创建和保持园林式卫生文明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用于学院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和检查考核。

3 术语和定义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4 职责

4.1 总务处负责学院的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制管理。

4.3全院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爱护院内、家属区绿化园地的花草树木,有义务维护院内良好的美化、绿化的环境,保持市级“园林式单位”的光荣称号。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5.1.1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全院师生员工爱护院内家属区绿化园地的花草树木,人人都有责任,有义务维护院内良好的美化、绿化的学习环境,保持市级“园林式单位”的光荣称号。

5.1.2 绿化工作人员应对盆景花木做到天天浇水,定期施肥有专人管理,防止损坏和偷盗,保证学院各种活动、会议有鲜花。

5.1.3 搞好苗圃、花园季节性栽培、施肥、防止病虫害,每周至少除一次杂草,由总务处,同团委、学生处共同商定搞好院园内绿化责任区的群众管理。

5.1.4 严格执行市园林局“绿化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管理规程”,巩固市级园林绿化单位成果,进一步搞好院园绿化美化环境工作。

5.1.5 以宣传、教育为主,严格执行学院关于绿化奖惩条例,调动绿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坚持每天巡视管理,减少杜绝损坏花木现象。

5.1.6 加强园林管理技术的学习,加强责任心的同时,提高栽培管理技能,定期进行管理技术考核。

5.2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5.2.1 环境卫生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及国家爱委会的有关政策法令、卫生城市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全面搞好我院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5.2.2 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院城管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按城管卫生达标要求负责管理实施。

5.2.3 行政用房、教学楼、图书馆、卫生所、食堂、学生宿舍等,等必须每天打扫干净,达到室内卫生标准。

5.2.4 院内环境卫生要求每天打扫,并保持清洁,无污水、污泥及垃圾等。

5.2.5 责任区卫生,应按划分的区域,每天或每星期一或星期五进行卫生大扫除,应进行检查。

5.2.6 道路、院坝、运动场地等每天必须清扫,并保持清洁卫生。

5.2.7 沟槽等每天打扫干净,疏通,无积水、无污物、污水、污泥、垃圾、弃土、树叶等,任何人不得有任意堵塞沟槽的行为发生。

5.2.8 教学楼、行政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及公共区域等的厕所,必须每天冲清干净,无尿垢、无尿臭、脏水无外溢、无堵塞现象等发生。

5.2.9 灭鼠工作应按国家卫生部、爱卫会、市政府、区政府爱卫会及防疫部门的要求,灭鼠达标标准,做好灭鼠工作。原则上每年灭鼠2-3次。食堂、卫生所、商店达到灭鼠单位标准。

5.2.10 园林绿化地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弃土、杂物、垃圾等,应保持市级“园林式单位”的标准。

5.2.11 垃圾必须及时处理与清运。各卫生责任区的垃圾、杂物等应及时处理与清运到规定的垃圾站倾倒,不得倾倒在院内外的任何地方。违者按卫生管理办法罚款处理。

5.2.12 控制吸烟,为保护全院师生员工及家属的身体健康,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吸烟的二个文件规定,凡公共场所,学生宿舍及卫生局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准吸烟,违者按市府通告规定罚款。

5.2.13 环境保护,必须遵照国家环境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防止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物、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燃烧垃圾等的污染危害。作到预防在前,城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检查。对违反环保条例的行为必须进行及时制止和相应的处理。

5.2.14 学院订出的卫生清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检查与督促,保持院内的良好的卫生环境。

5.3 园林绿化奖惩条例

5.3.1 惩罚:

5.3.1.1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10元―50元罚款。

a) 践踏草坪、苗圃、攀拆树木、采摘花果、刻划树皮、塑石、拆损竹竿和竹笋。

b) 在绿化用地内挖土、堆渣、存物、倾倒污水。

c) 在院园内打鸟、钓鱼、向水池抛扔杂物。

5.3.1.2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树木及花草价值12倍赔偿。

a) 对有5.3.1.1中行为,造成树木花草及鱼类死亡者。

b)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者。

c) 车辆及其它机械撞伤、撞断树木、碾死花草者。

d) 对盗伐树木、盗窃花卉、盆景者,按树木、花卉、盆景价值的510倍赔偿,并追回所得赃物,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1.3 对损坏园林建筑、设施、雕塑、塑石桌凳及其它园林小品和园林绿化标志者,按设施价值2090%赔偿。

5.3.1.4 对小孩有如上行为者,惩罚其家长。

5.4 奖励:

5.4.1 对惩罚条例中所列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罚款10元以下的,提取30%40%作为奖金。

5.4.3 赔偿费在100元以下的,提取15%30%作为奖金。

5.4.4 赔偿费在100元以上的,提取10%20%作为奖金。

5.4.5 对在园林、科研及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者,由学院审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4.6 实施:本条例的惩罚与奖励由院绿化队负责实施。

6        相关文件

6.1                 》;

6.2                    》;

6.3                      》。

7        相关记录

7.1

7.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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